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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贯彻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加快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㈡ 抓好应急知识宣传普及。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8〕24号)要求,充分利用“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活动周”、“全国安全生产月”、“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时机,按各自职能,以普及应急知识为重点,通过开辟应急管理科普知识专栏,设置应急标识及张贴应急管理宣传口号,编辑出版科普读物、音像制品,举办论坛、讲座等形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科普宣教活动,全面普及防险、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应急知识的公益宣传。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自身开展综合应急知识宣传的同时,要对各单位部门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㈢ 抓好行政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应急管理业务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制订行政人员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加强对公务员、新闻发言人和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培训。加强对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理论培训和实战培训。在各种职业资格认证及招考公务员考试中逐步增加涉及公共安全问题内容。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检查和指导。

  五、强化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㈠ 加强突发事件预防工作。

  1、强化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完善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市、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建立和动态管理本地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统一数据库。对排查出的隐患,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和检查。

  2、加强公共安全形势分析预判。市、县(市、区)政府或应急委要加强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建立和完善相关会议制度。除平时经常性分析之外,每季度要定期对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归纳季度突发事件发生的总体情况,对下季度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并针对性提出有效防范对策,部署应对准备。市、县(市、区)民政与三防、公安、安监、卫生等四大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每季度初须向同级政府提交牵头领域的相关分析和预判材料,其他相关单位按要求提供辅助材料,同级政府汇总整理,形成本级综合材料,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㈡ 加强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1、强化应急值守工作。各地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值守工作,市、县(市、区)要设有专门的值班室,实现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实现专人24小时值班,村(居)委会要确保相关负责人24小时通信畅通,实现值守工作“纵向到底”。

  2、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托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各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政府、市相关单位要在一小时内(市政府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以该专项预案为准)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政府(市应急办),并向相关单位、相关县级政府通报。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政府、市有关单位要立即上报市政府(市应急办)。

  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考核。对信息报告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出现迟报、漏报、瞒报情况严重,或对政府突发事件信息工作要求不予配合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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