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安全生产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2、建设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镇(街道)要组建以机关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相关具有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镇政府(街道办)或应急委及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㈡ 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市、县(市、区)要全面加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辖下各有应急任务的部门均须建立专(兼)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保管辖领域内发生的一般性突发事件能自行应对解决,发生其他较大突发事件时能与其他应急力量实现互为支援和协同作战。
重点要加强以下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1、加强三防队伍建设。市、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本级三防应急队伍建设水平,并推动镇级由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三防队伍的建设与完善。三防队伍要在当地三防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做好三防、汛期巡堤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并做好平时的培训演练工作。
2、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林业部门要组织本单位职工及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消防队伍。加强森林扑火装备配套,开展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建立森林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以及其他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充分满足防扑火工作需要。
3、加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市、县(市)气象部门要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向相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台风、强降雨、沙尘暴、冰雹、雷电等极端天气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开展防范知识宣传,建立完善隐患数据库,报告隐患和灾情信息,组织临险、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4、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依托本地各相关大中型企业组建矿山、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经常性开展集训和演练,使之成为应对较大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同时,要督促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对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应要求其与邻近建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在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5、加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市、县(市、区)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交通、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区域有关企事业单位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相关领域公用事业保障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重要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
6、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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