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全市各级应急预案体系
我市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茂府办〔2008〕48号)规定执行,认真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督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相关工作。
㈠ 预案编制、修订。
我市的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定。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单位制定。地方应急预案参照市的有关做法制定。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镇(街道)、村(居)等基层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要结合实际情况,特别是要总结全国各地及我市近年来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保障其可操作性。负责草拟市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单位要进行自查,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各级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督促所辖的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做好审核、备案、督查等工作。
㈡ 预案演练。
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是检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必要途径,是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的关键。
市、县(市、区)两级应急委以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专项预案每年演练数须占预案总数的60%(含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对本级各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进行统筹指导,草拟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单位要组织成员单位制定具体演练工作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报市应急办备案。
镇政府(街道办)和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社会公众和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演练,每年开展应急演练不得少于一次。
涉及多个地区和单位的预案,要通过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应急演练应以实战演练为重点,但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差异,也可以把部分演练设计为桌面演练,但必须确保桌面演练认真、有效。
三、切实推进应急队伍建设
应急队伍包括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和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应急队伍是有效防范和科学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及省政府的要求,要加快推进五类应急队伍建设。
㈠ 推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建设市、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印发广东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67号)的要求,在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我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依托县(市、区)消防大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大队)长、政委,由公安消防支队(大队)长、政委(教导员)担任,原隶属关系保持不变。综合应急支队(大队)日常工作由消防部门负责。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同级和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调度。一般情况下,由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时,根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请求,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参与协助工作;当各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调度同级或下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