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及有关要求,制订我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举报内容。市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㈠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㈡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㈢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㈣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㈤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㈥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