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 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四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规定执行。
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