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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茂名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茂名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申请人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㈡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㈢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㈣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㈤ 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制度。

  茂名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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