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㈢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㈣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四、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㈠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㈡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㈢ 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㈣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㈤ 乡镇(街道)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㈥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㈦ 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㈧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五、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六、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茂名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