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二)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施工;
(三)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
(四)隧道施工;
(五)施工船舶作业;
(六)爆破、水下作业;
(七)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八)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九)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施工项目。
对前款所列施工项目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高度危险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详细记录安全生产各项费用的投入和使用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到质监机构办理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监督申请书;
(二)项目批复文件;
(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施工、监理合同;
(五)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上岗资质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安全监督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监督通知书。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安全监督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交通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第三十二条 交通工程自质监机构出具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至交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安全监督期。
第三十三条 交通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安全生产评价验收书面申请。质监机构可以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安全评价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进行评估或评价。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生产评估或评价,并出具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验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