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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决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决定
(盘政发〔201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增强城区管理经济的能力,激发城区经济发展活力,真正使城区政府形成有职、有权、有责,责权利相统一的发展格局,促进城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确保上半年完成向城区放权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城区建设项目实际,现就下放城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作出如下决定:

  一、下放规划审批权,吸纳城区政府参与规划编制工作

  下放部分规划审批管理权。在区政府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设立规划管理分局,实行市、区双重管理,享受部分市级规划管理权限,负责日常规划管理工作。授权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组织编制辖区内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具体项目的审批;授权双台子区和兴隆台区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工业园区专项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的审批。凡由市规委会审批和授权区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审批的规划用地项目,一律由区规划管理分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全市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逐步建立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的全市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融合机制,吸纳双台子区政府、兴隆台区政府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参与城区发展建设各项基础设施配套规划的编制。赋予双台子区和兴隆台区政府初始建议权和预审权。

  二、下放部分土地审批和管理权

  在区政府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设立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实行市、区双重管理,享受部分市级国土资源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日常土地面积增减挂钩、土地储备、征收、拆迁管理等工作;负责土地出让底价的初审、参与土地拆迁成本的审核,报市政府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审定。市政府成立吸纳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地价审定领导小组,确定土地出让地价。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直接进入区财政,需上解市财政有关费用由区财政上解。经双台子区政府确认的双台子区旧城区改造项目(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和双台子区辽河新城7.64平方公里的起步区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授权区政府收取,按规定上解市里部分,区财政及时上解。双台子区辽河新城7.64平方公里、工业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兴隆台工业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市级规划路除外),由区政府自行配套。市县两级政府向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下放全部土地管理权限,具体权限参照辽滨沿海经济区执行,确需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审核)的项目,加盖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公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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