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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工业新型化若干政策的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工业新型化若干政策的意见
(盘政发〔201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市工业化和工业新型化步伐,促进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进步,实现我市工业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以上专项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集群构建、工业企业改造升级、重大工业项目引进等。

  二、鼓励园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对各园区建立的具有建设和融资功能的开发公司,符合注册资本金到位5000万元以上、园区领导担任法定代表人等条件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市财政每年对每个重点园区安排1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融资进度予以拨付;园区内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费用后,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给园区,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鼓励园区集约用地。鼓励建设高容积率的创业基地(孵化器)、多层标准厂房和生产性服务功能区。对一次性开工建设超过1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的园区,每1万平方米奖励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区)政府各承担50%。鼓励中小企业租赁标准厂房,五年内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贴。

  四、鼓励园区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对进入工业园区一年内固定资产投入5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产业集群项目,优先保证土地供应,并在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世界500强或行业100强企业投资的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五、鼓励园区引进工业企业总部。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总部,三年内由受益财政每年将受益额的20%奖励给企业。

  六、鼓励园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各园区建成的公共研发或公共检测平台,每建成一个一次性给予园区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区)政府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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