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对象在缴清房款和维修资金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中符合保障条件的享有共有产权。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应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购买的廉租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三)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确有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四)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因经济条件改善的,在补足廉租房的成本价并补交土地收益后,办理《市场准入许可证》,即可上市交易。土地收益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廉租住房座落位置修改后的基准地价的15%收取。
(五)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又不能确定受让人的,可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计算(年折旧率为2%)。
九、实物配租房管理
(一)实物配租的房屋,按照《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费。
(二)通过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得将廉租房空置,凡空置6个月以上(包括转租、转让)的,经过调查核实后一律收回,另作安置。
(三)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按时缴交租金,不得无故拖欠租金。连续欠交租金6个月以上的住户,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回房屋,另作安置。
十、监督管理
(一)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实物配租资格进行转让;将已购廉租住房和实物配租的房屋进行转租、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申请享受住房保障。
(二)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自购买之日起五年内,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必须按原价退回廉租住房。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月起,保障对象未居住在廉租住房期间用租赁补贴转用的购房款可以一并退还(不计利息)。
(三)对在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无条件限期原价收回住房,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无条件收回住房及转用购房款的租赁住房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