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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

  2.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实施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情况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种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报省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提出初步意见上报省有关部门,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降低。

  (五)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四、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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