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底前,完成征收补偿款发放、安置房分配等工作。
(2)安置用房建设。
2011年6月底前,完成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程建设报建。
2011年7月底前,项目开工建设。
2011年9月底前,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的30%以上。
2011年12月底前,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的60%以上。
(三)考核验收。
市政府分别于6月份和12月份对各地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行检查考评。根据检查情况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年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因素之一。
五、要素保障
(一)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支持利用城市建城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严格土地供应时序,优先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未完成供应计划的,不得向商品住房开发供地。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要按照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优先安排储备土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公共租赁租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资金支持。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2011年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收入要专项用于新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金配套;在年初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中,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比例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资金不足的要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提取比例;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