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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葫政发〔20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

  1、征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照或照)的住宅房屋,按原《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乘以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照住宅房屋,参照有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予以折半补偿。

  3、征收区域内无照(证)的住宅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有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征收有照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原建筑面积45m2以下(不含45m2)的安置到45m2;45 m2-60m2(不含60m2)的安置到60m2;60m2-75m2(不含75m2)的安置到75m2;75m2-90m2(不含90m2)的安置到90m2;90m2-105m2的安置到105m2。原房屋建筑面积超出105 m2的部分,按照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合理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50元/m2个人出资,享有房屋全部产权。经本人自愿,可在原安置户型基础上允许上靠一个户型,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1250元/m2个人出资,享有房屋全部产权。

  如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上述所定户型3m2以上,则不能作为本户型的安置用房;如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上述所定户型3m2以内(含3m2)的,所差建筑面积部分按3750元/m2(即上靠户型增加面积出资价格的3倍)返款给被征收人;如安置建筑面积高于所定户型标准,超出安置户型标准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1250元/m2出资。

  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建筑面积为45m2、60m2、75m2、90m2、105m2五种户型。

  2、征收临时照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折半后,按有照住宅房屋安置。

  3、原房照所载建筑面积与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符的(照小房大或照大房小):照小房大以产权部门核发的房照所载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照所载建筑面积部分折半后按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照大房小按产权产籍测绘部门复核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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