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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葫政发〔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葫芦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暂行)

  为完善正向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市政府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工作考核奖励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创新发展,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工作核心,以发展壮大金融业,促进地方经济繁荣为目标,以优化信贷结构,加强金融服务为手段,将银行信贷资金与地方重点项目有效对接,鼓励银行融入更多的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向中小企业和“三农”倾斜,实现银企农“多赢”。

  二、考核对象

  市工行、市农行、市中行、市建行、市邮储银行、市农发行、市中信银行、葫芦岛银行、市农信社、连山农村商业银行、盛京银行、浦发银行。

  三、考核项目

  主要有六项:(一)贷款当年新增(净增)量;(二)指导性信贷指标完成情况;(三)当年新增存贷比;(四)中小企业贷款净增占比;(五)当年中长期贷款增量;(六)涉农贷款净增占比。

  四、奖励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贷款当年净增量。年末比年初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

  (二)指导性贷款指标完成情况。从完成当年指导性指标60%起奖,60%-100%之间按万分之一给予奖励;超过指导性指标100%以上的部分按万分之三给予奖励。

  (三)新增存贷比。达到60%的奖励1万元;60%以上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0.2万元;超过100%另行奖励5万元。

  (四)中小企业贷款净增占比。新增贷款40%投向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超过40%的部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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