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女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及其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八) 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十)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3.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4.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5.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其他费用。
(十一)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也可由本人或其委托人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2.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受委托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3.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等;
4.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次月起其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新增职工(含男职工配偶)连续缴费满10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十三)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十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欠费不足3个月并按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十五)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致使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给职工生育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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