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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利用空飘气球飞行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30日)废止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利用空飘气球飞行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8]4号)


  为实现国家提出的“平安奥运,绿色奥运”总体目标,确保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召开期间空中安全,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8月1日零时起至9月25日24时止,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辖区内利用空飘气球进行飞行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期间,施放气球资质单位所属储存气瓶场所、储气瓶及球皮等必须进行封闭、封存,并切实做好看管工作。

  二、确因举办奥运会(残奥会)特殊需求,需要利用空飘气球进行飞行活动的,按照《关于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禁止低空慢速小目标飞行器飞行活动的通告》规定,须向沈阳空军司令部申请,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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