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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备注:1.本表由化妆品经营企业填写,交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存档
  2.企业不填“编号”,由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统一填写。
  3. “经营分类”栏选择填写“商场(超市)”、“专卖店”、“美容美发店”、“批发”或“其他”
  4.“产品分类”填写“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
  5.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填写“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或“防晒”;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栏直接划斜线。

  附件8:化妆品经营企业汇总表


            区(县/自治县)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登记时间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分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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