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食药监食许〔201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为贯彻国家局《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卫生安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我市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工作内容

  (一)生产环节

  1、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及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等相关资质。

  2、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场地、设备及生产线与批准的生产项目匹配情况,生产环境及生产过程的卫生状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进出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原料、辅料、直接接触产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卫生达标情况,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及合格标记情况,产品标签标识或说明书等内容。

  3、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非法添加行为。重点检查企业委托加工、原料辅料购入使用、生产工艺流程等对企业生产加工中可能出现的非法添加行为进行排查;加大重点产品生产企业抽验力度,在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抽验的基础上,重点对宣称美白、祛痘、去皱、抗衰老功能的护肤产品,祛斑、育发、染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洗浴类产品等进行抽验,送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化妆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见附件1)要求进行检验。

  4、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向企业出具监督意见书(参考使用餐饮执法文书中的《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件2),对需进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的,开展复核工作。如接受检查的企业监督情况符合要求且本年度需进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的,要求企业凭监督意见书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盖复核章。

  (二)经营环节

  1、检查销售的国产化妆品的生产资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凭证及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真实性;

  2、检查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合格标记,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内容,及有效期;

  3、检查经营企业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产品进货台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是否审验并保存化妆品生产企业资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是否审验并保存化妆品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否审验并保存产品资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要求,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留存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需留存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留存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查看化妆品是否有产品合格证明;进货台账是否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

  4、检查经营企业销售的产品是否存在违法添加情况。加大对产品的抽验力度(抽检工作方案另文下发后执行),重点对宣称美白、祛痘、去皱、抗衰老功能的护肤产品,祛斑、育发、染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洗浴类产品等进行抽验(详见附件1)。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