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年从省外引进拥有国家级荣誉的团队或本企业团队获得国家级荣誉的,按35万元/团队进行资助。
(四)当年从省外引进拥有省级荣誉的团队或本企业团队获得省级荣誉的,按25万元/团队进行资助。
(五)当年从省外引进的中国综合500强或行业20强企业的中层正职和以上经营管理人才,分别按10万元和15万元/人进行资助。
对企业同一人才(团队)同时获得多项荣誉的,按所获最高荣誉标准进行资助。资助经费实行年度一次性安排。
企业引进的人才在本企业累计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离职的,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五条 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在每年10月底前,对本年度符合资助条件的人才(团队)进行统计汇总,经企业党委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国资委。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申报表;
(二)获得荣誉的文件、证书、任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引进人才单位的聘(任)用文件;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国资监管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研究提出年度资助经费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经费管理渠道拨付给省属国资监管企业。
第七条 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应加强对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专款专用。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发现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资助经费等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行为,由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视情节轻重收回经费,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1.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标准
2.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