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施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5.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30人死亡的事故;
6.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
1.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及公共场所等一次造成3-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10-50人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万-5万人,或者造成1000万-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
2.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造成较大规模居民停水、停气的事故;
3.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周边地区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10-30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5万人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者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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