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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队伍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要搞好业务技能培训 ,完善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制度,提高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要重视高素质、复合型统计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加大统计干部队伍的交流力度,改善统计干部队伍的人才结构。
  (五)健全统计法制环境。各级政府要做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要建立经常性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统计执法制度,构建统计执法的长效机制。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三、大力完善统计组织体系
  (六)加强统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开展业务建设。要在没有设立国家农村住户调查网点的县级统计部门下设统计调查中心,按每个乡(镇、街道)设立1名专职统计员核定编制,并单独核定中心2名领导编制和职数;在设立国家农村住户调查网点的县,按相应的职数和经费充实国家调查队力量,相应工作任务由国家调查队牵头组织完成。乡(镇、街道)要按照《贵州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完善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制度,建立乡镇统计台账,健全乡镇一级统计网络。
  (七)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建立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包括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等。要有完整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并依法报送统计资料。要严格实行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稳定统计队伍。大中型企业要强化统计职能,建立健全综合统计,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要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八)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帮助部门建立和完善统计方法制度,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部门统计要积极拓展职能,逐步向全行业统计转变。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确保数据质量,并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各级各部门对统计数据的公开使用,必须以统计部门评估后的数据为准。
  (九)支持国家统计局驻黔各级调查队工作。国家统计局驻黔各级调查队是政府统计调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独立调查、独立上报任务。各级统计部门和国家统计局驻黔各级调查队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属国家调查队职能范围内的统计调查任务由国家调查队系统负责完成,实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支持国家统计局驻黔各级调查队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调查结果。同时,国家统计局驻黔各级调查队要认真完成地方党委、政府交给的调查任务,提供统计数据和信息服务。要优化统计调查工作环境,及时帮助 解决国家统计局驻黔各级调查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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