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规、规章;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
3、落实案卷质量评查制度。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件的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办案程序、案卷管理等内容进行量化评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同时,各行政执法部门应认真组织好本系统内部的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开展行政机关横向间的学习交流活动,达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4、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大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指导力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办理案件的新路子,综合运用多种审查手段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重点办好涉及民生等突出问题的行政复议案件。加强行政案件统计报告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诉讼等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
5、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
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
6、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管理,10月底前完成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培训工作,年底前全面完成行政执法证件的换发工作。
(七)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的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间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
1、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行政机关经调解能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