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水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1〕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水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3月7日地区行署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吐鲁番地区水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为了优化水资源配置、高效利用水资源、保障地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更好地实现农业节水促进工业发展,工业反哺农业节水的良性发展格局,推进用水结构调整,保障我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以及地区有关节水型社会建设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权是指在水资源属国家所有的前提下,用水单位或个人获得的水使用权。
第三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水权转让(特指水资源使用权)是通过建立水权转让制度和水市场,使水权持有者将自己拥有的水权通过转让的形式进入水权市场进行转让。
水权转让一般应当在本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水权转让基本原则
第六条 水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二)坚持民生优先、人水和谐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