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
责任人:韩秉文、马桂岚、刘学智
责任期限:2011年底前完成
11、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服务行为。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开展基金运行分析,完善基金风险预警机制,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药监局)
责任人:韩秉文、马桂岚
责任期限:2011年底前完成
12、继续完善市级统筹制度,加大市级监管和基金调剂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的管理服务。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责任人:韩秉文
责任期限:2011年底前完成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3、全市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人:马桂岚
责任期限:2011年底前完成
14、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责任人:马桂岚
责任期限:2011年底前完成
15、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由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中标药品目录,向配送企业统一申购;药品配送企业根据医疗机构需求与药品中标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组织采购药品的仓储和配送。基本药物的货款由医疗机构向配送企业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天。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责任人:马桂岚
责任期限:2011年底前完成
16、制定并落实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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