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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安全生产网络化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八)完成镇乡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委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网络化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及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各县人民政府、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沙坡头区各镇乡都要成立安全生产网络化管理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网络化管理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要根据安全生产网络化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安全生产网络化管理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 安全生产网络化监督管理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网络化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留有安全管理死角、盲点或出现安全管理空白区域的;

  (二)网格责任区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责任人工作未落实的;

  (三)网格责任区域或管理对象发生变化,未及时调整管理对象或未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的;

  (四)报送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与事实不相符的;

  (五)对安全隐患整治牵头部门要求给予协助而推诿或不予协助的;

  (六)部门监管、镇乡监管、企业主体管理责任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七)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工作内容、要求落实工作的。

  第十五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行业归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安全隐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网格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已发现且已上报的安全隐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隐患整治负责单位和协办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究隐患上报单位及其责任人的安全隐患监控责任。

  第十六条 网络化安全生产管理中责任人出现人事变动,自组织人事部门公布任职时确定的工作交接日次日起,新的责任人开始承担该岗位的全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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