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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五)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七)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九)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

  (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十一)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十二)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安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

  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况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违法违规的法律依据;

  3、违法违规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作出的处罚及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在30日内完成信息收集工作,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信息收集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收集情况和集体研究讨论意见报市安委会审定。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信息收集部门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并将有关情况一并报市安委办。

  (三)讨论审定。市安委会自接到信息采集情况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讨论审定,并作出是否列入的决定。对确定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要明确管理期限,并通知信息采集单位或部门。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通过保定日报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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