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幼儿园园长、教师培养培训机制。一要由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将公用经费的5%用于对园长、教师的职后培训,不断提升园长、教师,尤其是农村及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的专业素质,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期望。二要把幼儿园园长培训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体系,幼儿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划。从2011年起,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并实施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和持证上岗备案制度。幼儿园园长需参加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和在职园长高级研修提高培训,并获得“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园长提高培训证书”,不断提升园长专业化素质和管理水平。幼儿教师需全部参加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和每5年一轮的提高培训,并获得“幼儿教师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教师提高培训证书”;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培训计划,组织幼儿教师参加国家、省、市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逐步培养一支梯次合理的幼儿骨干教师队伍,推进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三要努力办好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要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教师的培养力度,重视对幼儿特教师资的培养。四要创新研训模式,满足在职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可通过在幼儿师范院校和省级示范园建立培训基地,名园名师带动、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远程教育平台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五要加强对幼儿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和质量的监管。六要建立园本培训制度和幼儿教师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教师自主发展、自我提高。鼓励城镇幼儿教师到农村幼儿园指导带教。
(五)规范管理到位。
1、切实抓好幼教管理及教科研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在2011年配足配齐幼教专职管理干部、教研人员和幼儿园园长。要将一批热爱幼教事业、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人员选拔到幼教管理、教研及园长队伍中来,带动当地学前教育的快速发展。
2、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一是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建园标准,加强对幼儿园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对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和已经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根据办园性质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收费许可证等。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二是加强对民办园的管理,对目前存在的未经审批的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三是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四是要按照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对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推进幼儿园规范化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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