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管理,残疾人教育机构、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六)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除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市、县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七)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到2011年底,各县(市)要全部建成当地的特殊教育中心,其中50万人口以下的安国、高阳、望都、顺平、满城、涞水、雄县、博野、涞源、安新、阜平、容城12个县(市),要满足本地聋哑儿童接受初等义务教育、智障儿童接受九年义务阶段教育的需要,满足本地聋哑和智障儿童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需要;50万人口以上的定州、涿州、高碑店、易县、清苑、曲阳、唐县、徐水、定兴、蠡县10个县(市),要满足本地聋哑和智障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需要。按照这样的办学体系,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通过改建、扩建或新建的方式,坚持特教学校的办学标准,确保质量,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适应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设施设备。2012年底,保定市特殊教育中心在完成市区三类残疾儿童九年义务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基础上,逐步招收全市盲童和全市初中、高中阶段的聋哑儿童入学。
(八)落实中、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普通高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对中、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并逐步提高。
(九)加大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15倍(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核算,其中财政收入在全省排前30名县市区按照15倍核算,后50名按照10倍核算,其它县市区按照12倍核算),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在省财政继续安排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特殊教育补助经费,县级人民政府也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并不断增加补助数量。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20%以上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