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在财政体制改革与确定过程中,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指导县财政部门对民族乡、村给予倾斜照顾;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对我市民族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贯彻落实对民族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负责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贴息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指导和协调我市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和协调我市少数民族地方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予以在政策实施上适度倾斜和照顾;在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发展规划、计划时,体现对少数民族地方支持;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劳务输出、政策性安置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给予倾斜;指导少数民族地方搞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工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市国土局:拟定扶持民族地方土地和矿产的政策,解决民族地方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地方土地和矿产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的利益。
市住建局:在安排资金、项目时,对少数民族地方实施倾斜;加强对民族乡、村建设管理人才的技术培训工作。在“三年上水平”工作中,切实使民族乡、村有大的改观,并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督导力度。
市交通局:编制全市交通规划、制定投资计划时,对少数民族地方给予倾斜;对民族地方交通发展战略、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积极帮助民族地方改善交通条件,加快民族乡、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协调处理民族地方在交通建设中的特殊问题,加强对民族地方交通技术人才的培养。
市水利局:研究制定水利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时,体现对少数民族地方的倾斜;重视少数民族地方水利资源的开发利用,扶持贫困少数民族乡、村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有计划地解决人畜饮水及防病改水问题;帮助我市西北部偏远地区民族村打井,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吃水难问题,加强对少数民族水利科技人才的培养。
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农业、牧业、渔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制定实施优惠政策措施;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对民族村予以重点扶持;积极把民族乡村的种植、养殖项目纳入国家支持计划,在民族村引进推广良种种植、养殖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对少数民族农业科技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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