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函[2008]6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近年来,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展迅速。随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数量的增加、鉴定人员数量的增多、工种范围类别的扩大、鉴定层次的提升,给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个别市违规越权审批鉴定机构;未经许可扩大鉴定工种和范围、更换法人和变更地址,等等,都需要认真加以规范,对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布局和分布情况,对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单位,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申报材料后,行政部门将对受理申请报告(申报材料中附件1、附件2必须认真填写)进行详细审查,而后组织实地考察;对考察符合机构设立标准、条件者,按照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二、鉴定工种的增加和等级提升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必须在核定的鉴定工种、等级及区域范围内开展工作;鉴定机构审批成立后,原则上鉴定工种、等级三年内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见附件3),考察核准后方能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审核、鉴定、考评,按照《陕西省高技能人才考评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陕劳社发〔2004〕41号)和《关于技师、高级技师考核评审程序的通知》(陕劳社办发〔2004〕118号)文件执行。
三、鉴定机构负责人(含法人代表)、地址的变更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人(含法人代表)、地址变更,需向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见附件3),经核准后,方可变更,未经核准随意变更将视为违规。
四、鉴定机构年检与机构的撤销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年审年检工作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见附件4);撤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