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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主两副”重大战略决策加快推进宜昌市跨越式发展的决定

  (二十一)实施全方位对内对外开放。坚持对内对外开放并举,提高开放水平,积极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促进国际贸易协调发展。积极争取享受国家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发挥外省驻鄂办事处、商会等机构及友好城市的作用,积极搭建平台,协助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加强服务指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投资开发境外资源,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推动文化旅游等服务贸易出口。支持申报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加快水运口岸升级改造,支持三峡机场新开更多国际航线,规划建设公路、铁路口岸,加强大通关建设,改善口岸通关环境。支持大型商品交易中心、专业批发市场和特色市场建设,整合区域市场资源,加快建立一体化的区域市场体系。创新宜昌市与武汉市联合招商引资模式,将宜昌市重点项目纳入省级招商平台。

  六、加大支持力度,凝聚跨越式发展合力

  (二十二)扩大市级管理权限。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将省直相关部门审批的土地、环评、规划等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给宜昌市,并向省主管部门备案。将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给宜昌市。将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交由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住所在宜昌市且由宜昌市登记管辖的企业申请冠用省名的,委托宜昌市工商局核准。将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发证权限下放给宜昌市。尽快编制沿江产业空间布局规划,以园区为单位开展中华鲟保护区环境影响专题论证,在保护区内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不再对入园项目进行审批。在中华鲟保护区范围内新扩建码头等涉水项目,仍按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符合中央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有关财税政策先行先试,不断完善对宜昌市财税支持机制,促进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在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有利于宜昌市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和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财税政策。对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依法定程序办理。对因资金困难需要缓缴税款的企业,依法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在分配中央三峡电站财力补助时给予重点倾斜,对省级分享的定额补助,按要求统筹用于支持全省及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市、县级财力。认真落实出口退税、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加强对主导产业和重要行业的税收支持,在争取中央投资、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和专项资金时对宜昌市给予重点倾斜。积极支持争取中央财政技术改造、科技研发、担保风险补助及其他补助政策。提高省统筹安排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公共租住房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和省级廉租住房专项补助等资金用于宜昌市的比重。通过财政贴息、财政补贴等政策,引导重点产业和项目聚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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