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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主两副”重大战略决策加快推进武汉市跨越式发展的决定

  (十八)推进全方位开放。坚持对内对外开放并举,提高开放水平。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按照“非禁则入”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加快建设特大型商品交易中心、专业批发市场和特色市场,整合区域市场资源,消除市场壁垒,加快建立一体化的区域市场体系。扩大武汉市对外经济合作,积极支持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境外上市、产业基金等利用外资新领域,鼓励外资投向现代农业,优化制造业引资结构。加强服务指导,支持和鼓励武汉市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投资开发境外资源,对外承包工程和输出劳务。推动文化、旅游等服务贸易出口。支持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推动武汉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武汉出口加工区、武汉新港、天河机场“区区联动”和“区港联动”,加快形成全省“一区多点”保税产业发展新格局。简化通关流程,营造“大通关”环境。支持武汉天河机场开通更多国际航线,建设国内门户机场。

  六、加大支持力度,凝聚跨越式发展合力

  (十九)扩大市级管理权限。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将省直相关部门的土地、环评、规划等事项的审批权委托给市级相关部门行使,向省主管部门备案。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或明确要求不得下放的外,其余不需国家和省平衡的资金、资源,不跨区域、流域,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的项目,将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给武汉市。对需要通过省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转报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和明确要求的外,不再组织预审。对国家以切块方式下达我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按国家规定投向及要求切块给武汉市安排。将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供(排)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定价权限、远城区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发证权限下放给武汉市。将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交由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住所设在武汉市且由武汉市登记管辖的企业申请冠名省名的,委托武汉市工商局核准。

  (二十)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不断完善对武汉市的财税支持机制。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支持有关财税政策在武汉市先行先试。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利于武汉市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完善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税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法定程序办理。支持东湖高新区享受国家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政策。对武汉东湖高新区上缴省级的税收返还政策在原定基础上延长至2014年,返还资金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专项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光电子、生物、新能源、消费电子、环保五大产业发展。落实研发经费50%加计扣除的所得税政策。加大省级科技经费投入力度,支持汽车零部件、新材料、机械制造、生物医药、光电子信息技术等优势产业的科技创新。对存在产业链配套关系企业的转移予以支持。认真落实出口退税、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加强对主导产业和重要行业的税收支持。积极支持争取中央财政技术改造、科技研发、担保风险补助及其他补助政策。加大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公租住房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和省级廉租住房专项补助投入力度。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落实财政贴息政策,支持武汉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支持武汉市加快完善担保平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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