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机关应按照“高效运转、公开透明、责任明确、 便于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等效能建设的其他制度。
第三章 效能监察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各部门要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纳入到各项业务工作之中,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确保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察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 ,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力量,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 、违反法定程序、违反财经纪律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不认真履行或拒不履行行政职责和严重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对违反政府规章、贻误行政管理、影响机关形象、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及“四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办班)等现象,应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区政府机关应建立“反应灵敏、职责明确,运转 有序”的行政效能投诉体系,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的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设立和公布行政效能投诉电话,积极推行网上投诉,公布邮箱网址,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
第二十八条 市、区政府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同一项工作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牵头部门应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贻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有权责成其做出 说明,进行整改。对拒不纠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市、区政府机关应聘请一定数量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辖区内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新闻媒体应积极主动地宣传报道机关效能建设动态,参与对机关效能建设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