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机关效能建设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成立克拉玛依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具体负责效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同时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各区、各部门应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效能建设的督促指导。
第八条 机关效能建设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区、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
第二章 效能制度
第九条 市、区政府机关应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的原则, 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管理、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条 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明确行政过错的情形和责任追究的范围,使行政过错行为切实得到追究和纠正。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确定评估考核内容,量化评估考核标准,定期对市、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估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工作业绩和奖优罚劣的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行政效能投诉制度。按照精简和效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投诉制度,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的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决策后的评价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机制。
第十四条 对依法保留的收费事项,应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增强收费 的透明度。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有关收缴与罚款相分离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