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部分,补贴最长期限暂定为36个月。
(三)就业见习补助政策
拓宽就业见习范围,将石油石化、金融、信息产业、旅游、餐饮等行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临时性岗位纳入就业见习范围,最长不超过1年。就业困难人员见习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就业专项经费给予全额补贴。见习期满,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招用或从事个体灵活就业的,仍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政府购买岗位补贴政策
1.政府购买岗位补贴的范围
各类企业提供并由市、区政府购买,用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2.政府购买岗位补贴标准和时间
政府购买岗位补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5倍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补贴最长期限暂定为36个月。其中“4050”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的期限,可按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五)职业介绍奖励政策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就业岗位挖掘和发布力度,有针对性开展个性化、“一对一”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早尽快实现就业。对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完成年度就业困难人员帮扶目标任务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帮扶1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200元。
(六)求职补贴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2830”人员,主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免费技能培训的,发放就业困难人员求职补贴。求职补贴标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已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再发放求职补贴。“2830”人员的求职补贴每人只享受1次,最长期限为6个月。
(七)就业岗位调控政策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将岗位需求情况报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招用本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布岗位信息一个月后,仍空缺的岗位,经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后,可招用非本市失业人员。本市各类企业当年新吸纳人员中,本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对于新进入我市的各类企业,每年招用本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达到以上两个调控比例的企业,多吸纳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府购买岗位补贴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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