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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员会办公室、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员会办公室、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
(新克党办〔2009〕7号)


各区委、区政府,各单位党委、工委、党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精神,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缓解结构性失业矛盾,维护全市就业局势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并愿意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下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女年满28周岁、男年满30周岁及其以上,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2830”人员);

  (四)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

  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个体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2.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1)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补贴最长期限暂定为36个月。其中招用的“4050”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按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参照以上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额度为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最长期限暂定为36个月。其中“4050”人员从事个体灵活就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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