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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单独立帐,单独核算,不盈利的原则。中华保险公司必须将棉花政策性保险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分别管理,单独立帐,单独核算,并建立棉花巨灾风险准备金。
  (四)广覆盖原则。通过政策支持、宣传发动和优良服务,努力提高应保参保率,力争做到应保尽保。
  三、保险范围
  地区范围内的棉花实际种植面积为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为棉花生产受到的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冻。旱灾的界定标准和赔付办法待调研后另行制定。
  四、保险金、费率及保期
  (一)保险金额。我地区棉花政策性保险金额确定为每亩400元。
  (二)费率和保费。棉花政策性保险费率确定为7%,即按每亩28元向中华保险公司缴纳保费。
  (三)保险期限。自每年棉花播种起,至每年棉花成熟开始采摘为止。
  五、保费筹措
  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分别对棉花政策性保险保费各补贴25%,地区财政补贴30%,县市财政补贴10%,棉农交10%。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厅编制年度计划,向财政部申请;自治区、地、州、市、县(市)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分帐核算。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当年本县(市)棉花政策性保险面积测算下年度保费补贴金额,于当年7月底前报告地区财政,地区财政部门将所属县(市)下年度保费补贴金额汇总后,于当年8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下年度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各地申请的保费补贴额度,安排下年度自治区级保费补贴预算资金,并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
  六、投保
  (一)投保方式。在棉花播种结束后,由各县(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农户种棉面积明细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
  (二)保费缴纳
  棉农承担的保费由各乡镇(场)协助按标准向参保种棉农户收取,每年5月底前完成收缴工作。
  县(市)财政部门对中华保险公司提供的承保面积和收取的保费进行核实后,将本县(市)财政补贴资金划转到中华保险公司棉花政策性保险专户,并按照政策规定逐级向上申请地区、自治区和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划转到中华保险公司棉花政策性保险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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