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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8日)废止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8〕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吐鲁番地区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暂行办法

  为探索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民收入快速增长,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中央关于“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25号)精神,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结合我地区实际,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棉农不因灾致贫、灾后能够迅速恢复生产生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为目标,以政府政策支持、棉农得到实惠和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为着眼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地区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不断探索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有效途径,加快地区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努力减轻农民受灾损失。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各级政府要在开展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中发挥主导作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好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的措施办法,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好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办法,推动棉花政策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积极探索农业政策性保险有效途径。
  (二)市场运作原则。我地区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公司)为承保公司进行市场化经营,为参保棉农提供专业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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