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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组建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审专家组。
  (二)地区乡镇企业局,根据各县(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组织有关单位专家依照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报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
  (三)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认定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结果由地区行署发文通知,并颁发证书和铜牌。
  第十一条 获得地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方可申报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对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三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上年9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县(市)乡镇企业局。材料包括: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和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情况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县(市)乡镇企业局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报材料进行汇总与核查,并提出监测意见。并于10月中旬前将审核材料报送地区乡镇企业局。
  (三)地区汇总和专家评价。地区乡镇企业局对各县市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提交专家组。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价,提出对企业评价意见。
  (四)监测情况报告。根据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和企业的得分情况,地区乡镇企业局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提出监测情况报告,上报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
  (五)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存在问题不严重,短期可以整改达标的企业,给与黄牌警告,并给与1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由企业向地区乡镇企业局提出监测申请,经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查合格的,发给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所有监测不合格的企业,一律收回证书,取消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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