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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8〕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吐鲁番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对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积极推进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贮藏、保鲜、市场建设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有品牌、有特色、有订单、有培育潜力、有市场竞争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规定标准并经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
  第三条 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评定范围:自治区驻地单位创办的企业,外省区各种经济组织来吐投资创办的企业,外商投资、合资创办的企业,本地区各种所有制形式经济组织创办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
  第四条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专业批发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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