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借款申请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股份制企业须提供针对此次用款形成的董事会会议纪要;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出具个人还款连带责任承诺函和个人的资产抵押或担保手续;
(五)资金使用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说明书;
(六)同时应出具企业还款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担保手续;
(七)近三年内用款企业在各金融机构的详细借贷记录;
(八)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用款企业申请使用贷款时,用款企业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向地区财政局、国投公司出具贷款还本付息的承诺函。申请使用贷款的用款企业应向国投公司提供财产抵押、相关权利质押或经国投公司认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用款企业贷款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用款期限和条件
第十三条 用款期限视具体项目,一般分为短期、中长期借款。
第十四条 申请用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各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三)为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单位;
(四)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财会核算基础规范制度;
(五)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六)能够提供有效可靠的抵押、质押或担保。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借款:
(一)不良信用记录及存在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企业;
(二)经营状况出现变化、资产负责率高、濒临倒闭的企业;
(三)不按借款要求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企业;
(四)近三年有偷、逃、骗税记录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五章 用款人的义务
第十六条 各用款企业与国投公司签定《用款协议》,并按照用款协议的要求,管理和使用中小企业贷款资金。
(一)用款企业应在国投公司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国投公司拨付资金、办理结算和回收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