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医药价格政策。
(三)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和实施社区卫生服务财政经济政策和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有计划地合理安排资金,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额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的落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检查。
(四)市民政局: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五)市人事局:负责建立和实施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审制度、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自治区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下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
(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保险的政策,制订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倾斜政策。
(八)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切实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业务用房,并依法加强监督。
(九)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指导与培训,并落实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政策。
(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十一)市残联:配合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
(十二)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宣传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营造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舆论环境。
(十三)市教育局: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支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岗位培训。
(十四)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老年健康保健等有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为人民群众健康负责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社区卫生发展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