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管理中心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权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1、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或质押物的;
4、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或质押物产权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贷款期内,借款人累计六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6、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中心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7、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或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8、借款人拒绝或阻碍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9、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11、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发生第二十一条中任何一种情形的,管理中心将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处分抵押物不足以偿还欠款,借款人应继续清偿,管理中心有继续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