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住房申请贷款的职工,首付款比例按不低于20%执行,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总价款的80%;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贷款金额保留到千位整数),且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500元按40%)。
2、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效担保额。以房产权益作为抵押担保的,有效抵押担保额为抵押房产现值的80%,二手房有效抵押担保额为当年抵押评估价值的8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有效质押担保额为质押物面值的90%。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人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每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程序
1、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贷款所需表格,并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
2、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抵押物(或质押物)的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各管理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回复。
3、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申请贷款资料审查合格后,与借款人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4、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5、合同或协议依法进行公证。
6、贷款划转。借款合同生效,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转到售房单位或售房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自住住房的,房款一次性付清,承办银行可以用其他方式支付贷款款项。
7、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8、贷款资料由管理中心存档备案。
9、贷后管理。管理中心应在贷款合同履约期间重视贷中和贷后管理工作,建立逾期贷款的催收系统和催收程序。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贷款偿还
1、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在贷款之日起一年后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还款手续。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当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息。
3、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管理中心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房产抵押的由管理中心出具还款结清证明,借款人持证明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