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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办理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首付20%的收款收据;
  5、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三)办理集资建房的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集资建房方案;
  4、有关部门对集资建房的批文;
  5、集资建房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集资建房的分房花名册和首付20%的收款收据;
  7、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四)办理按房改政策规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及首付20%的收款收据;
  4、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五)办理购买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二手房的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房改办出具的公有住房上市审批表或房屋买卖契约;
  4、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5、房屋产权证;
  6、房地产交易契税凭据。
  (六) 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4、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还款明细及银行出具的贷款本息余额证明。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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