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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并同意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物的登记;或有具备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购买住房年限未超过三年的(从购房合同签定日期算起),应有已支付20%的自筹资金为首期付款;
  6、借款人无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有关债务。
  第六条 贷款的抵押为购买的住房或他人房产权益,贷款的质押物为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抵押物为单元式楼房)
  第七条 抵(质)押或第三方信用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违约金、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八条 设定以房产权益作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可自愿办理抵押房产保险,如办理房产抵押物保险的,投保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额,期限不得少于贷款期限,且必须指明管理中心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夫妻双方已办理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2、夫妻双方为他人提供贷款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
  3、未按规定正常缴交公积金的;
  4、个人信用等级差者。

第三章 贷款范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范围有:
  1、商品房;
  2、经济适用住房;
  3、单位集资建房;
  4、按房改政策规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
  5、有房屋产权证的二手房;
  6、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一条 各类房源的公积金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开发商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证明、近期财务报表;
  3、向管理中心出具《保证贷款置换为房屋抵押贷款的保证书》,待房屋竣工验收以后,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同时将该房屋产权证设定抵押,并将他项权利证交于管理中心。
  4、所开发的房屋必须在房屋主体封顶以后方可办理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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