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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此之前实施的《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吐地行办[2006]37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切实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和融通的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值运作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吐鲁番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在我地区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以下单位的职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地区代表机构;
  (五)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第二章 住房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住房贷款的对象是吐鲁番地区辖区内按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足额、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含同户籍直系血亲),购买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住房)因资金不足的职工。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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