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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原用人单位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职工购买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时,可提取同一户籍内直系血亲成员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户口簿和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并依法公证。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但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时,应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贷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余额。
  第十二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需代办人身份证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有逾期行为的,提取时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职工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的,可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住房时,房款已付清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二手房的除外)。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先携带提取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领取提取所需表格,并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所在单位对提取资料和填写内容,应予以核实。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对职工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复核,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回复。准予提取的通知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公积金支取单。
  第十九条 职工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划转支付手续。

第四章 提取方式

  第二十条 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转账。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房和偿还贷款支取公积金采用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还贷提取的划转银行还贷账户,对购买二手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可采用其他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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