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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夫妻双方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本人所在社区证明;
  3、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贷款满一年后在贷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帐户一年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直至贷款偿清为止。提取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夫妻双方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住房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确认单。
  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结息年度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同时也不得超过所要偿还的贷款本息,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由提取人筹集,且出具受委托银行的还贷清单。
  第八条 房租超过家庭收入工资15%时支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缴存额,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夫妻双方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家庭收入证明;
  3、已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全额提取本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并销户。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组织部门、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离、退休文件。
  (二)职工调离本地区或出境定居的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职工原单位的证明;
  3、组织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
  4、职工出境定居的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或外事部门批准移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证明材料。
  (三)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其合法继承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死亡通知书或户口注销证明;
  3、继承《公证书》;
  4、继承人身份证。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用人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3、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
  4、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相关单位出具的尚未就业的证明书。
  (五)职工自动辞职或被单位开除的职工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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